包头市土右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包头市土右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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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内0221民初969号
原告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北区宝深路科陆大厦A座13-24楼,
法定代表人饶陆华。
被告包头市土右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包头市土右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称,。
被告包头市土右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
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文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