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林金财、锡林**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二***分分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原本) (2023)内2501民初350号 原告:林金财,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盟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锡林**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二***分分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盟二***市锡林街北、前进路东。 负责人:那日苏,经理。 被告:锡林**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盟锡林浩特市锡林大街15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作魁,男,197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盟锡林浩特市。 原告林金财与被告锡林**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二***分分司、锡林**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金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金财撤诉。 案件受理费8013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林金财负担。 审判员 聂 彦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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