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原本)
(2023)内2501民初350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盟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锡林**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二***分分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盟二***市锡林街北、前进路东。
负责人:***,经理。
被告:锡林**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盟锡林浩特市锡林大街15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盟锡林浩特市。
原告***与被告锡林**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二***分分司、锡林**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13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