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锡林浩特市金顺强施工队、锡林某某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二某某分分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2501民初522号 原告:锡林浩特市金顺强施工队,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盟锡林浩特市鼎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鼎盛新天地项目部9楼36号。 经营者:***,个体工商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锡林**盟“148”协调指挥中心。 被告:锡林**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二***分分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盟二***市锡林街北、前进路东。 负责人:***,经理。 被告:锡林**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盟锡林浩特市锡林大街15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盟锡林浩特市。 原告锡林浩特市金顺强施工队与被告锡林**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二***分分司、锡林**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原告锡林浩特市金顺强施工队于202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锡林浩特市金顺强施工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锡林浩特市金顺强施工队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锡林浩特市金顺强施工队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