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2501民初522号
原告:锡林浩特市金顺强施工队,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盟锡林浩特市鼎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鼎盛新天地项目部9楼36号。
经营者:***,个体工商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锡林**盟“148”协调指挥中心。
被告:锡林**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二***分分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盟二***市锡林街北、前进路东。
负责人:***,经理。
被告:锡林**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盟锡林浩特市锡林大街15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盟锡林浩特市。
原告锡林浩特市金顺强施工队与被告锡林**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二***分分司、锡林**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原告锡林浩特市金顺强施工队于202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锡林浩特市金顺强施工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锡林浩特市金顺强施工队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锡林浩特市金顺强施工队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