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2502民初2992号
原告:二连浩特市某建材销售店,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
经营者: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合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锡林郭勒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锡林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二连浩特市某建材销售店诉被告锡林郭勒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9日立案,因被告已履行,原告二连浩特市某建材销售店于202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二连浩特市某建材销售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二连浩特市某建材销售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1616元,减半收取808元,由原告二连浩特市某建材销售店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