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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2501民初343号 原告:***,男,199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口岸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团结大街231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锡林郭勒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锡林大街15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0年6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化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 被告:二连市昌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南环路北、前进路东金太木业物流综合楼0101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公司、锡林郭勒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二连市昌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保险合同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94元(原告已交纳7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