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2501民初343号
原告:***,男,199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口岸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团结大街231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锡林郭勒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锡林大街15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0年6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化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
被告:二连市昌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南环路北、前进路东金太木业物流综合楼0101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公司、锡林郭勒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二连市昌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保险合同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94元(原告已交纳7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