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9民终15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省农垦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XXX。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建民,甘肃省民勤县人,住甘肃省兰州市。
原审被告:甘肃亚盛田园牧歌草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XXX。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酒泉加银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XXX。
法定代表人:毛万新。
原审被告:甘肃省国营生地湾农场。
上诉人甘肃省农垦建筑工程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金塔县人民法院(2019)甘0921民初16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甘肃省农垦建筑工程公司以与被上诉人万建民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甘肃省农垦建筑工程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甘肃省农垦建筑工程公司撤回上诉,(2019)甘0921民初161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940元,减半收取1970元由上诉人甘肃省农垦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