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加银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卢某与酒泉加银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高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902民初6929号
原告:卢某,住金塔县,住金塔县。
被告:酒泉加银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0660019516U。
被告:**,住金塔县,住金塔县。
原告卢某与被告酒泉加银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预立案。原告卢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卢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