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陕0725执449号
***、汉中群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7民终45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与汉中群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确定,汉中群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上诉人***生活护理费125256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0元。逾期,被执行人汉中群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汉中群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给付义务。汉中群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本院依法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汉中群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资金127056元(含本案执行费1780元)。2019年11月4日,申请执行人***领取了125276元。据此,本案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的全部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汉中群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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