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103执56号
申请执行人:汉中群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勉县老道寺镇。
被执行人:沈阳万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敬宾街4-3号(鑫源大厦412),组织机构代码:731019792。
法定代表人:周宏琪,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汉中群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万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2,042,025.19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证券、不动产、车辆、互联网银行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但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已采取纳入失信、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以上执行过程及结果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宏颖
审 判 员 曹 阳
代理审判员 段 伟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范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