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91民初1301号之二
原告:山东中为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金鑫,经理。
被告:江苏建投宝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虞琴华,董事长。
原告山东中为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建投宝塑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山东中为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中为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中为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5元,减半收取计3877.5元,保全申请费2672元,由原告山东中为塑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国防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苏帅星
书记员门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