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02民初161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市亚洪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盖庆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庆宝,山东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晓斌,山东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建投宝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虞琴华,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市亚洪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洪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建投宝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投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亚洪公司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保全金额180万元,本院于同日作出(2019)鲁1302民初16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于1月15日冻结了被申请人建投公司在江苏银行常州兰陵支行账户为80×××37内存款(已冻结31658.93元)、在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钟楼支行账户为8983204010801201000062472内存款(已冻结58871.31元),查封了被申请人建投公司位于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创业路18号厂区内的硬齿面齿轮减速器一套(型号S265,编号400647)和单螺杆挤出机一套(型号上海经纬200,编号1106-132)。2019年12月18日,申请人亚洪公司向本院申请续行冻结上述账户存款,本院于同日作出(2019)鲁1302民初16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续行冻结了上述账户存款。2020年7月29日,亚洪公司向本院主张被申请人建投公司已履行了判决义务,请求解除对建投公司上述账户、机器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建投宝塑科技有限公司在江苏银行常州兰陵支行账户为80×××37内存款、在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钟楼支行账户为8983204010801201000062472内存款共计180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建投宝塑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创业路18号厂区内的硬齿面齿轮减速器一套(型号S265,编号400647)和单螺杆挤出机一套(型号上海经纬200,编号1106-132)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冯俊玲
审判员 马 超
审判员 王 红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鞠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