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投宝塑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建投宝塑科技有限公司与江阴市金旺模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691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阴市金旺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王兴,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建投宝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虞琴华。
江阴市金旺模塑有限公司诉江苏建投宝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作出(2021)苏0281民初6917号民事裁定书,并对江苏建投宝塑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00元进行冻结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江阴市金旺模塑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阴市金旺模塑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江苏建投宝塑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元或者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苏建投宝塑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元或者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艳红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谈敏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