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投宝塑科技有限公司

江阴市金旺模塑有限公司、江苏建投宝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6917号之二
原告:江阴市金旺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
法定代表人:王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鸥,江苏剑桥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铭子,江苏剑桥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建投宝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
法定代表人:虞琴华。
原告江阴市金旺模塑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建投宝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原告江阴市金旺模塑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阴市金旺模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阴市金旺模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6元,保全费370元,合计686元(江阴市金旺模塑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金旺模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艳红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谈敏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