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投宝塑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建投宝塑科技有限公司、某某连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1民辖终1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建投宝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虞琴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连,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金华,男,197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
上诉人江苏建投宝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连、王金华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2020)湘1121民初22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建投宝塑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上诉人住所地以及合同履行地均在江苏省常州市,因此本案应移送至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在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常州、祁阳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故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 勇
审判员 唐 英
审判员 柏国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谢倩
书记员陈易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