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天正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临江市丰合食品有限公司、吉林省地方电力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吉06民终3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临江市丰合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临江市大湖街道河南(***煤矿汽车队院内)。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地方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通化路85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山市合利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向阳路382号。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地方电力有限公司电力设计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通化路855号。 法定代表人:李崑,系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天正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通化路85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虓,******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临江市丰合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合公司)与被上诉人吉林省地方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方电力公司)、被上诉人白山市合利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利公司)、被上诉人吉林省地方电力有限公司电力设计分公司(以下简称电力设计分公司)、被上诉人吉林省天正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正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江市人民法院(2020)吉0681民初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作出(2021)吉06民终356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临江市人民法院重审。临江市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作出(2021)吉0681民初11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丰合公司仍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丰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电力公司及电力设计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月、被上诉人合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天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丰合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临江市人民法院(2021)吉0681民初1149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丰合公司的上诉请求,并由电力公司、电力设计分公司、天正公司、合利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鉴定费等费用。事实与理由:依据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可以确定,变压器被烧毁的事故原因是案涉电磁采暖锅炉安装过程中安装人员操作不当以及变压器低压端没有设计过流保护导致。因此,作为案涉配电安装工程的设计单位电力设计分公司、施工单位天正公司、电磁感应采暖设备的安装单位合利公司,在本次变压器烧坏事故中均有责任,合利公司、电力设计分公司、天正公司均应作为本案的责任主体对丰合公司的损失连带承担赔偿责任。1.电力设计分公司作为设计单位应当承担设计缺陷的违约赔偿责任。《鉴定意见书》已经认定,设计单位在设计图纸中未设计变压器低压端的配电设备和过流保护装置,该设计不是一个完整的设计方案。变压器的高、低压端各自设置过流保护是变压器的后备保护,该保护可以作用于变压器各侧断路器。也就是说,变压器的高、低压端设置过流保护是必不可少的,不能仅设置高压端过流保护或者低压端过流保护。虽然丰合公司与电力设计分公司签订的设计合同仅约定了高压端过流保护设计,没有低压端的设计约定。但电力设计分公司作为专业的电力设计单位,应当明知仅有高压端的过流保护是有缺陷的,是一个不完整的设计,没有低压端过流保护必然导致设施不能正常运转。另外,根据《鉴定意见书》(补充鉴定初稿)第三条“鉴定分析”中已经明确认定“图纸上无设计、批准、审核、校核人员签字,图纸上没有加盖吉林省地方水电有限公司电力设计分公司的出图专用章,没有提供详细的施工图纸,属于无效图纸”,因此,无效图纸是一个不可更改的事实,施工人员依据一个无效图纸实施的安装工程必然存在重大瑕疵和安全事故隐患。这足以证明电力设计分公司在履行与丰合公司签订的委托设计合同时严重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虽然在《鉴定意见书》的确定稿中又认定“图纸未签字**属于设计方工作失误”,但这个认定意见不能改变委托设计时已经存在的设计图纸未签字**的事实,而且设计方补交给鉴定机构的签字**的图纸经法院组织质证未取得其他方当事人的认可。因此,电力设计分公司提供的设计图纸仍属无效图纸,而且设计方未能向丰合公司提供一个设计完整、运行安全的配电安装工程设计结果,其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2.合利公司作为电磁感应采暖设备的安装单位应当承担违规安装调试的违约赔偿责任。《鉴定意见书》已经认定,变压器被烧坏的事故原因为负荷变频电磁采暖热水炉三相整流桥模块故障烧毁后,未拆除负载强行送电导致产生电流击穿,且电磁采暖热水炉没有设计过流保护导致变压器烧坏。丰合公司与合利公司是电磁感应采暖设备的买卖合同主体,合利公司作为案涉采暖设备的供应商,对其在安装调试中的违规操作所产生的后果应当承担合同责任。另外,本案事故发生在合利公司对取暖设备的安装调试阶段,设备并未实际运行,合利公司的合同义务尚未完全履行,因此合利公司对其出售的取暖设备发生事故给丰合公司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一审仅以“丰合公司与合利公司签订的电磁感应采暖设备销售安装合同是完成丰合公司电磁采暖改造项目。合同没有约定低压端应由合利公司设计,未举证证明损失应由合利公司承担责任。”为由,认定丰合公司要求合利公司承担事故责任并赔偿损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有违合同履行的公平原则。 地方电力公司和电力设计分公司辩称,1.电力设计分公司在合同约定的委托范围内,对丰合公司委托的配电安装工程设计工作属于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工程设计合同。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设计公司的义务是完成丰合公司委托的设计内容、交付工作成果,双方签订的设计委托合同约定委托设计的范围是变压器高压侧设计以及变压器安装工作,其中安装真空断路器高压计量、高压电缆敷设均属于变压器的高压端,并且真空断路器具有继电保护功能,符合电力设计规范规程,设计公司根据委托范围对高压侧以及变压器安装进行设计,提交的图纸完整,涵盖约定委托设计内容,且该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丰合公司也在竣工材料上签字认可,说明设计公司履行完毕全部合同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或者过错,无需承担责任。2.电力设计分公司对合同约定外的低压端设计工作没有任何约定或法定的义务。根据电力系统运行要求,电力系统保护装置是逐级安装,其中变压器低压端应装设的保护装置,但该低压端设计工作不属于双方委托的设计范围。在之前的庭审中,证人大湖供电所的所长兰红彬也出庭证明丰合公司为了节约成本,主动不要求电力公司提供低压端设计,此外,变压器一端的保护装置也不属于变压器本体的构成部件。一审中天正水电公司提交相应证据,包括实验报告、变压器出厂证明书、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报验单等均能证明案涉变压器是合格产品,也可推断出保护装置不属于变压器组成构件。因此,电力设计部分公司对于约定以外的设计内容没有约定或法定义务。丰合公司所主张的设计缺陷设计不完整,没有依据。3.鉴定意见已经明确,变压器烧毁与电力设计分公司的涉及内容无关,设计公司提供的高压端设计并无技术错误。变压器烧毁原因是电磁采暖热水炉相应模块烧毁后,未拆除负载强行送电,导致电流击穿,变压器低压端没有设计过流保护,采暖热水炉没有设计过流保护。以上三点原因导致变压器被烧坏,可见该损害发生与电力设计分公司没有任何关联,电力设计分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丰合公司一再提出的设计图纸问题,本案丰合公司为鉴定申请人,应由其提供鉴定所需材料。设计公司为配合鉴定工作,按照要求提供图纸。鉴定机构写明要求提供设计图纸,但是没有明确必须是加盖出图专用章的施工图。电力设计分公司在鉴定机构出具征求意见稿上,基于鉴定机构提出的图纸形式瑕疵。电力设计分公司立即补充了具有人员签字加盖出图专用章的施工图。正式鉴定意见中也对此问题进行了更正。图纸是否有效,不应以是否加盖出图专用章,是否由相关人员签字作为判断依据,应该根据设计内容是否符合相应设计规范来确定。电力设计分公司补充提交的图纸与上次提交图纸内容一致,丰合公司不予认可,不能够影响本案关键事实认定。电力设计分公司补充完善资料也不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依据补充资料出具补充鉴定意见,亦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相关规定。因此,鉴定结论合法有效。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依法驳回上诉。 合利公司辩称,在履行合同当中不存在违约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合利公司与丰合公司签订的是电磁感应采暖设备销售安装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是设备制作、安装、调试。合利公司采购的变频电磁暖炉tm-380是国家定型合格产品,2018年10月14日,双方验收合格(有验收报告)并交付使用。合利公司在履行合同当中不存在违约情形。2019年2月8日,是丰合公司在使用一个多月后,电磁采暖炉才出现的故障。维修人员是电磁采暖炉厂家技术人员和丰合公司工作人员。该维修属于丰合公司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了故障,与合利公司没有关系,合利公司也没有参加维修。经过几次开庭,已经清楚变压器烧毁的原因是变压器低压端未设计和安装供电保护及过电流保护设施,导致变压器烧毁。合利公司不是变压器的设计者,也不是安装者,合利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丰合公司使用电磁采暖炉,属于用电户,用电户在使用电器过程中难免出现短路等用电失误,但是没有造成变压器损坏的情形,就是因为变压器设置了低压端过流保护。电流一旦超大自动断开,对变压器起到了保护作用。本案变压器烧毁原因,就是供电系统没有低压保护,存在重大设计、安装瑕疵和重大安全隐患所致。综上,合利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对变压器烧毁没有任何责任,二审法院应依法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 天正公司辩称,天正公司依约履行了安装义务,案涉变压器均为合格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且在施工结束后,工程经验收合格并确认可以投入使用。竣工验收资料内容亦显示,设计施工范围不包含低压侧,丰合公司对此并未提出异议,并签字认可。变压器烧毁与天正公司无关。天正公司对于变压器烧毁不存在任何过错,丰合公司要求天正公司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丰合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损失与事故发生的关联性,无法证明损失是否已经实际发生,无法证明金额的客观构成。天正公司不予认可。综上,本案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 丰合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依法判令电力公司、电力设计分公司、天正公司、合利公司(以鉴定结论确定责任主体)向丰合公司支付赔偿金813522.71元。二、由电力公司、电力设计分公司、天正公司、合利公司(以鉴定结论确定责任主体)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0月25日,丰合公司委托电力设计分公司(电力设计分公司系地方电力公司的分公司)设计配电安装工程,在工程设计委托书中,主要委托设计内容:“1.完成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2.本工程在10千伏临湖乙线59号杆T接并安装真空断路器1台、高压计量1套、避雷器1组,接引采用YILVzz-8.715-3×50高压电缆敷设80米,安装400kYA变压器1台。”2018年10月30日,丰合公司与电力设计分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承担配电安装工程设计。电力设计分公司接受委托后,在规定时间内交付了施工图设计等相关资料。2018年10月31日,丰合公司与天正公司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丰合公司委***公司按照电力设计分公司设计的图纸进行安装变压器工程,后投入使用。2018年9月28日,丰合公司与合利公司签订了电磁感应采暖设备销售安装合同,丰合公司委托合利公司安装电磁感应采暖设备,安装后投入使用。2019年2月8日电磁采暖炉厂家到现场对电锅炉操作,操作过程中发生事故。丰合公司在本案中申请对天正公司安装的400KVA变压器被烧毁的事故原因,电磁加热设备着火的原因进行鉴定:(1.变压器本身是否有质量问题;2.电磁加热设备本身是否有质量问题;3.配电安装工程施工图是否存在瑕疵,是否遗漏继电保护装置的设计。)进行鉴定。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接收委托后,于2020年11月13日出具鉴定意见书。该书鉴定结论中专家组认为:根据论证结果,鉴定标的400kYA变压器被烧毁的事故原因为负载变频电磁采暖热水炉三相整流桥模块故障烧毁后,未拆除负载强行送电导致产生电流击穿,变压器低压端没有设计过流保护,电磁采暖热水炉没有设计过流保护导致鉴定标的400kYA变压器被烧毁。变压器在一次线进项端存在质量问题,安装环境存在安全隐患,但一次线进项端的质量问题不会导致变压器烧坏。 一审法院认为,400KVA变压器烧毁的原因,已经鉴定得出结论。丰合公司与电力设计分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已明确了高压端设计,没有低压端的设计约定。电力设计分公司接受丰合公司委托设计后,完成了高压端设计并交付使用,丰合公司未举证证明电力设计分公司对事故负有责任。丰合公司提出鉴定过程中,电力设计分公司及地方水电公司向鉴定部门提供的设计图纸无签名和印章等问题,因在正式鉴定意见书出具前,电力设计分公司及地方水电公司已向鉴定部门完善了相关资料,在法律层面上非禁止行为。且鉴定意见书对电力设计分公司高压端设计持有肯定意见。故对丰合公司认为电力设计分公司及地方电力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不予采信。丰合公司与合利公司签订的电磁感应采暖设备销售安装合同是完成丰合公司电磁采暖改造项目。承包范围:设备制作、安装、调试,所有工程均按双方确认的设计方案为验收标准。该合同没有约定低压端应由合利公司设计,未举证证明损失应由合利公司承担责任。丰合公司要求合利公司承担事故责任并赔偿损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且丰合公司在庭审中明确表示本案不主张产品质量责任。丰合公司与天正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是按照电力设计分公司设计进行安装,天正公司履行了安装义务并投入了使用。鉴定部门鉴定意见中提到“变压器在一次线进项端存在质量问题,安装环境存在安全隐患,但一次线进项端的质量问题不会导致变压器烧坏”的分析,可以得出天正公司不是设备损坏的责任人。丰合公司要求天正公司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亦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本案系合同纠纷案件。各方当事人应依据合同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驳回临江市丰合食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鉴定费120000元,由临江市丰合食品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1935元,由临江市丰合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查明,事故发生后,丰合公司、大湖供电营业所、变电所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并形成调查笔录,内容为:“调查组成员:生产副经理***,生产部主任***、***,调度所长***,安全部主任***,大湖供电所长兰红彬到场调查,用户电工***在场。事故经过:1.2019年2月10日20时21分至29分,大湖供电营业所、变电所汇报公司调度,10KV湖临2线过流二段保护动作开关跳闸,强送不成功后,通知供电所人员对10KV湖临2线巡线,并对用户进行检查。2.调用大湖变电所运行记录,跳闸当天10KV定压为10.2KV。3.此用户工程设计范围为主变一次高压侧(含变压器),该用户安装工程结束报验时公司生产部、用电部、调度所及安全部进行了现场验收、投运。验收时只验收到高压设备包括主变(二次结线未完成)。4.询问用户电工***,二次负荷故障送电情况:2018年12月3日,当电锅炉第一次故障时,柜内着火,二次空气开关未自动跳闸,人为拉开。5天以后,厂家委托更换电锅炉,运行一个月左右,2月10日,该用户电锅炉再次发生故障,故障后,厂家电工对二次空开进行三次送电,第一、二次没送住,第三次送电时产生较大弧光,致使临湖2线停电,后期经试验检查,400KVA变压器烧毁。事故调查结论:用户电锅炉故障,人为强送电多次导致烧损变压器,变压二次侧保护失灵故障时为未能及时与故障点脱离。变压二次电缆引线,工厂电工安装。变压二次开关以下设备安装,均为电锅炉厂家安装。” 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所给出的鉴定报告中鉴定分析内容中记载“我院鉴定专家组成员根据现场专家提供的照片及现场情况进行了论证,现场负载电磁采暖热水炉为大功率电加热设备,应该具备过流保护装置,现场负载电磁采暖热水炉并无过流保护装置。电磁采暖热水炉其中一个三相整流桥模块故障烧毁后拆除,无法判断当时的质量情况。此模块故障后会造成相间短路,形成电流击穿。根据法院质证材料,电锅炉相间短路后安装人员在负载未拆除的情况下进行了强行送电,造成电流击穿。” 丰合公司支付电力设计合同价款4874元、电磁采暖热水炉销售安装价款367300元、安装变压器合同价款113228元、鉴定费120000元。其他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鉴定报告中的鉴定分析及鉴定结论,结合丰合公司提供的事故经过调查笔录内容,可认定变压器烧损是电磁感应采暖设备厂家电工违规操作、电磁采暖热水炉没有设计过流保护及变压器低压端没有设计过流保护造成的,因此,电磁感应采暖设备厂家的电工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但由于电工是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合利公司作为电磁感应采暖设备的销售方,丰合公司要求合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电力设计公司依据丰合公司的委托进行设计及天正公司依据电力设计公司的设计安装变压器并未违反合同约定,电力设计公司设计的图纸上是否有**及是否有设计、批准、审核、校核等人员签字均与变电器烧毁没有因果关系,故丰合公司要求电力设计公司及地方水电公司、天正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对损失数额问题。由于此次事故造成变压器损坏,需要重新安装,故对丰合公司要求赔偿该部分损失,即113228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但由于丰合公司与合利公司在此次事故中均有过错,因此合利公司应承担70%责任,丰合公司自行承担30%的责任为宜。电力设计公司依据丰合公司的委托进行设计并无不当,电磁采暖热水炉在此次事故中并无损坏,故丰合公司要求赔偿设计费用4874元和电磁感应采暖设备367300元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变压器损坏后,丰合公司应对变压器及时予以更换,由于丰合公司未采取积极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部分不应予以支持。且丰合公司提供的损失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损失的发生与变压器烧毁有因果关系,因此,对其要求赔偿2019年2月至4月的工人工资51400元、烧锅炉工工资18000元、维修费6000元、减少收入损失102346.6元、取暖电费30374.11元等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临江市人民法院(2021)吉0681民初1149号民事判决; 二、合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丰合公司人民币79260元。 三、鉴定费120000元,由丰合公司承担36000元、合利公司承担84000元。 四、驳回丰合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805元,由合利公司负担7185元,由丰合公司负担286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伟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兆艳红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