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江市丰合食品有限公司、吉林省地方水电有限公司电力设计分公司等吉林省地方水电有限公司、白山市合利新能源有限公司、吉林省天正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6民终3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临江市丰合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临江市大湖街道河南(***煤矿汽车队院内)。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地方水电有限公司电力设计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通化路855号。
负责人:李崑,系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地方水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通化路855号。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山市合利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向***24-25号楼101室(向阳路382号)。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1月29日生,白山市合利新能源有限公司职员,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天正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通化路855号。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虓,******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临江市丰合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地方水电有限公司电力设计分公司、吉林省地方水电有限公司、白山市合利新能源有限公司、吉林省天正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江市人民法院(2020)吉0681民初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江市人民法院(2020)吉0681民初17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临江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临江市丰合食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75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兆艳红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