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吉2426执776号
***:
吉林省天正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吉林省天正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吉2426民初1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吉林省天正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76182.38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吉林省天正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主动交付77225.38元至本院账户,发放给申请人***76182.38元,并交纳执行费1043元。申请人***主张本案执行完毕。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吉2426民初1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吉2426民初1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