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681民初656号
原告:临江市丰合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临江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山市合利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吉林省地方水电有限公司电力设计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第三人:吉林省天正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临江市。
法定代表人:高东亮,执行董事。
原告临江市丰合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白山市合利新能源有限公司、第三人吉林省地方水电有限公司电力设计分公司、吉林省天正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日立案。原告临江市丰合食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临江市丰合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江市丰合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周聪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