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吉泰建设有限公司

延边吉泰建设有限公司、大连兴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2406执恢86号
申请执行人:延边吉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和龙市站前街12号(光明七区)。
法定代表人:姜吉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光煜,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连兴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开发区哈尔滨路34栋-2-308-309号。
法定代表人:刘兴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延边吉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兴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已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24民终214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以(2019)吉2406执12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对本案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执行标的为539600元(逾期利息另行计算)。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
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与线下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公积金、商业保险等登记信息;对被执行人大连兴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供;
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对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孟玉玲自愿将本人名下的位于辽宁省大连市经济开发区小孤山西里45栋-2-1-1号房屋(房产证号:房权证开字第A84968号),建筑面积89.99平方米的房屋作为担保物对本案提供执行担保,后期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支付执行担保款650000元,解除担保物的查封,并返还给案外人孟玉玲。此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10月2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赵永生
执行员  裴常真
执行员  金虎吉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柳仁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