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吉泰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延边吉泰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吉2406民初294号
原告:***,男,196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和龙市。
被告:延边吉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和龙市站前街12号(光明七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京华诉被告延边吉泰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京华撤回起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颖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