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吉泰建设有限公司

延吉市旺达脚手架租赁部、延边吉泰建设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2401民初8399号
原告:延吉市旺达脚手架租赁部,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迎春街22号(五区)。
经营者:李进珍,女,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宽红,男,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告:延边吉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和龙市站前街12号。
法定代表人:姜吉春。
被告:杨涛,男,住吉林省延吉市,其他信息不详。
被告:孟昭民,男,住吉林省延吉市,其他信息不详。
原告延吉市旺达脚手架租赁部与被告延边吉泰建设有限公司、杨涛、孟昭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延吉市旺达脚手架租赁部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延吉市旺达脚手架租赁部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延吉市旺达脚手架租赁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3789.2元,减半收取计1894.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延吉市旺达脚手架租赁部负担。
审判员  郑恩花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