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2406民初783号
原告:***,男,197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敦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胥志强,吉林仁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被告:和龙边境经济合作区工业集中区管理办公室(曾用名:和龙市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吉林省和龙市文化街24号。
法定代表人:张清森,系该办公室主任。
第三人:延边吉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和龙市站前街12号。
法定代表人:姜吉春,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和龙市边境经济合作区工业集中区管理办公室、第三人延边吉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赵 颖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尚东婷
书记员代 苏 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