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融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省诺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福建省融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181民初7933号
原告:福建省诺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融侨开发区光电科技园(福建省诺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研发中心大楼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694388168F。
法定代表人:翁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飚,福建大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融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音西街道洋埔村融旗大厦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5917107590。
法定代表人:施浩。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卫华,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福建省诺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希公司)与被告福建省融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烁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诺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飚、被告融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施浩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卫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诺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融烁公司提供2012年3月至今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供诺希公司查阅、复制;2、请求依法判令融烁公司提供2012年3月至今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辅助性账簿、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等)供诺希公司查阅。事实及理由:诺希公司融烁公司的创始股东之一,拥有融烁公司50%的股权。融烁公司自设立至今7年有余。融烁公司2017年至今的经营状况诺希公司作为股东之一无所知。据此,诺希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于2019年9月25日向融烁公司发函请求查阅、复制融烁公司自2012年3月至今的股东会会议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查阅融烁公司2012年3月至今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辅助性账簿、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但是融烁公司于2019年10月7日复函称仅允许诺希公司查阅和复制公司章程。诺希公司认为,股东法定知情权是国家公权力赋予股东的最低程度的权利,诺希公司作为公司股东不仅享有了解公司有关信息的权利,更为重要的是,公司依法负有提供信息的义务。融烁公司阻碍诺希公司行使知情权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诺希公司作为股东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融烁公司辩称,诺希公司在起诉书中陈述对融烁公司“自2017年至今的经营状况一无所知”与实际不符。融烁公司的总经理和监事是诺希公司委派的,总经理及监事依据公司章程履职,诺希公司可以及时、充分了解了融烁公司的有关信息及生产经营状况,所以从2012年3月成立至2019年9月25日诺希公司从未提出查阅的请求。2019年12月17日诺希公司派两人到融烁公司查阅会计账簿,共查阅11小时,融烁公司的工作人员积极配合其要求,但诺希公司查阅后却拒绝签字。综上,诺希公司的请求与事实不符,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诺希公司提交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查阅函及快递单据、复函等经融烁公司质证无异议,本院对诺希公司主张的相关事实依法予以确认并将上述证据在卷佐证。另查明:诺希公司及福建省融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融烁公司的股东,各持有50%的股份,融烁公司设有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一名。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诺希公司在提起本案诉讼之前,已书面向融烁公司提出了查阅、复制申请,除因融烁公司未设立监事会不存在监事会会议决议的查阅问题外,融烁公司复函拒绝提供其他相关材料,于法无据;同时,诺希公司已提出查阅会计账簿的申请并说明了查阅目的,融烁公司并无证据证明诺希公司查阅会计账簿具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故其复函拒绝提供会计账薄,亦于法无据。庭审中,融烁公司以已安排诺希公司查阅为由进行抗辩,但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且诺希公司持有异议,依法不予支持。诺希公司主张查阅上述资料,依法予以支持。诺希公司的查阅行为不能影响融烁公司的正常经营,并对相关资料所涉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建省融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提供该公司自2012年3月至今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原件供福建省诺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查阅、复制,福建省诺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自相关材料提供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查阅、复制完毕;
二、福建省融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提供该公司自2012年3月至今的会计账簿原件(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辅助账簿、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供福建省诺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查阅,福建省诺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自相关材料提供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查阅完毕。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福建省融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薛爱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郑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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