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榕民初字第1047号
原告***,住山西省泽州县。
委托代理人李胜,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江阴工业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江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罗若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顺周,福建怀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融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融城永昌路西云综合楼C座201。
法定代表人郭炳忠。
委托代理人姚杨毅、刘玲玲,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融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音西街道洋埔村融旗大厦二层。
法定代表人施浩。
被告**,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福州市江阴工业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福建省融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融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福州市江阴工业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福建省融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融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林丽娟
代理审判员 高丽钦
人民陪审员 杨铿臣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