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融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省融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诺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181执14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诺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融侨开发区光电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694388168F。

法定代表人:林小燕。

被执行人:福建省融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音西街道洋埔村融旗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5917107590。

法定代表人:施浩。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诺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融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闽0181民初793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福建省融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供该公司自2013年3月至今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原件供福建省诺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查阅、复制,福建省诺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自相关材料提供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查阅、复制完毕;福建省融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供该公司自2013年3月至今的会计账簿原件(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辅助账簿、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供福建省诺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查阅,福建省诺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自相关材料提供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查阅完毕。本院于2020年4月2日依申请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福建省融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全部履行。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福建省诺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本院(2019)闽0181民初793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福建省诺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闽0181民初793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期间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学品

审判员  吴孝庆

审判员  曾起贵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丽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