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75民终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敦化市有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敦化市。
法定代表人:王有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景海,吉林衡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白山森工集团大石头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敦化市。
法定代表人:庄发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学君,男,长白山森工集团大石头林业有限公司环境卫生管理处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连科,吉林容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敦化市有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春公司)因与长白山森工集团大石头林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石头林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敦化林区基层法院(2020)吉7504民初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有春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有春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敦化市有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86元,减半收取计543元,由上诉人敦化市有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志梅
审判员 滕焕章
审判员 高培彬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曹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