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化市有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敦化市有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长白山森工集团大石头林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75民终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敦化市有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敦化市。

法定代表人:王有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景海,吉林衡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白山森工集团大石头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敦化市。

法定代表人:庄发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学君,男,长白山森工集团大石头林业有限公司环境卫生管理处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连科,吉林容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敦化市有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春公司)因与长白山森工集团大石头林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石头林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敦化林区基层法院(2020)吉7504民初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有春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有春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敦化市有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86元,减半收取计543元,由上诉人敦化市有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志梅

审判员  滕焕章

审判员  高培彬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曹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