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万豪生态绿化有限公司

上诉人某某、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榆林市万豪生态绿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8民终45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3月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磊磊,陕西金戈法律事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榆林市万豪生态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南郊上郡路德静路口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榆林市万豪生态绿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19)陕0802民初83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应当全面审查合同是否实际履行。本案二审审理期间,榆林市万豪生态绿化有限公司对上诉人所提交的合同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辩称祁继会是工程实际承包人,挂靠在该公司名下,***系祁继会指定收款人,应由祁继会承担付款义务。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认为应追加祁继会与***为当事人,重新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19)陕0802民初836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2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折秀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