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802执3742号之一
申请人***,男,生于1983年1月26日,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住绥德县名洲镇X室,身份证号:612XXXX11。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8年9月4日,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住绥德县名洲镇X号,系绥德县X干部,身份证号:612XXXX10。
被执行人榆林市万豪生态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南郊上郡路德静路口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XXXXD。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榆林市万豪生态绿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802民初35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0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1840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榆林市万豪生态绿化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榆林市万豪生态绿化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有零星存款,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将被执行人***、榆林市万豪生态绿化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榆林市万豪生态绿化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执行案件管理系统向申请执行人发送。
综上所述,金钱债权案件的执行,须通过对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采取强制措施而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春生
审判员 张 锐
审判员 郑 硕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江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