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伍兴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朝阳市双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朝阳传奇文化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辽1302执2907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朝阳市双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9121130074432880XR,住朝阳市双塔区竹林路四段1-1;
被执行人:朝阳传奇文化产业开发有限公司,91211302561398725R,住朝阳市双塔区慕容街209号;
被执行人:朝阳伍兴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91211303667285622R,住朝阳市双塔区长江路五段82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2021年11月18日生效的(2021)辽1302民特1057号判决,于2021年11月29日向被执行人朝阳伍兴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朝阳伍兴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源支行的账户21×××95_1存款40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席牧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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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