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伍兴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朝阳市双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朝阳传奇文化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辽1302执2907号
申请执行人:朝阳市双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竹林路四段1-1号。
法定代表人:**,理事长。
被执行人:朝阳传奇文化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慕容街20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朝阳伍兴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朝阳市双塔区长江路五段8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朝阳市双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朝阳传奇文化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朝阳伍兴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1302民特105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朝阳传奇文化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朝阳伍兴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朝阳市双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朝阳传奇文化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朝阳伍兴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借款,利随本清,并承担所有费用。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朝阳传奇文化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朝阳伍兴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实申报财产。
经查,被执行人朝阳传奇文化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朝阳伍兴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物(该案件评估、拍卖)除此外均无银行存款、房产、住房公积金、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款本息、诉讼费均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朝阳市双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朝阳传奇文化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朝阳伍兴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本院将被执行人朝阳传奇文化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朝阳伍兴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抵押物进行评估、拍卖因无人竞拍申请执行人愿意以一拍价格2061500元接收担保物,除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故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席牧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