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建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322民初1679-2号
反诉原告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长江路五段8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朝阳市龙城区。
委托代理人***,朝阳市建平县万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反诉被告**,男,199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
委托代理人***(**父亲),男,1975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
委托代理人***,朝阳市建平县博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反诉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高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