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伍兴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建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322民初1679-2号 反诉原告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长江路五段8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朝阳市龙城区。 委托代理人***,朝阳市建平县万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反诉被告**,男,199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 委托代理人***(**父亲),男,1975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 委托代理人***,朝阳市建平县博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反诉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高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