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宏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德宏州宏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曾用名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云3103执29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德宏州宏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勐焕巷**,组织机构代码:72529879-9。
法定代表人:李国全,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石锦梦曾用名石锦华,男,景颇族,1979年9月19日出生,现住云南省德宏州芒市。
申请执行人德宏州宏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石锦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3103民初57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石锦梦自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德宏州宏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及公告费人民币300520.00元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肖祁林、雷德洪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8年4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留置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
2、2018年5月8日,通过最高院账户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工商总局、证券,通过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3、2018年9月7日,通过最高院账户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工商总局、证券等进行了第二次查询,通过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4、2019年11月25日,通过最高院账户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工商总局、证券等进行了第三次查询,通过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
5、2018年4月1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6、2018年10月10日,该案因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时无法处置中止执行。
7、2019年11月22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另案申请人提供了石锦梦的财产线索本院通过该线索查封并拍卖了石锦梦名下的两辆摩托车,该案申请人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300520.00元,执行到位标的人民币2853.75元,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297666.25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及下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胡广学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东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