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宏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德宏州宏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德宏明瑞达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民申102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德宏州宏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芒市勐焕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07252987990。
法定代表人:李雪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撷宝,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德宏明瑞达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芒市营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06885583946。
法定代表人:彭应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龙,云南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飞,云南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再审申请人德宏州宏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德宏明瑞达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31民终6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鲍蓉审判员杨雪娅审判员赵嘉琴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魏扬华
书记员谭玉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