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宏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德宏州宏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3103民初2457号
原告:德宏州宏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07252987990
法定代表人:李雪松公司经理
地址:芒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血春红,云南杰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72年9月20日,住芒市。
原告德宏州宏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德宏州宏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宏州宏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宏州宏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56元,减半收取计3778元,由原告德宏州宏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长  李同法
审判员  廖昌富
审判员  汤 婧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耀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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