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宏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德宏州宏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云3123执372号
申请执行人德宏州宏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1954年9月14日生,户籍地:云南省德宏州潞西市。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执业证号:15331200310634755,血春红,执业证号:15331201311473369。****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男,1965年11月30日生,现住地:云南省盈江县。
关于德宏州宏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盈江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7)云3123民初3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德宏州宏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453577.50元(执行款443000元、案件受理费3972.50元、执行费6605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8年4月2日申请人德宏州宏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1、由被执行人***于2018年6月30日前支付给申请人德宏州宏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款50000元,剩余债务及相应利息支付方式为每月底以前支付不低于5000执行款,直至支付完毕为止。2、本案债务依照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双方当事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债务,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和解协议第一笔执行款50000元。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盈江县人民法院(2017)云3123执37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