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08执14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高新区(滨江)兴耀普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江陵路**兴祺大厦****,组织机构代码:056743305。
法定代表人杨晟。
被执行人周民,男,1970年7月23日出生,住杭州市上城区。
被执行人杭州远筹博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沙街道德欣街**元成恒创公寓**楼**35、360255375。
法定代表人朱耀堂。
被执行人杭州旭普莱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沙街道幸福南路********8872。
法定代表人薛同辉。
被执行人浙江汇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农业对外综合开发区,住所地海宁农业对外综合开发区春澜西路70。
法定代表人邵俊。
被执行人华晔,女,1978年1月13日出生,住杭州市上城区。
被执行人徐伟岗,男,1972年5月13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
被执行人吕玲,女,1983年7月24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
被执行人徐月娟,女,1967年8月9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
被执行人岑国华,男,1965年2月10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
被执行人邵俊,男,1969年3月25日出生,住杭州市上城区。
被执行人魏月芳,女,1973年10月16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高新区(滨江)兴耀普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民、杭州远筹博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旭普莱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汇成服饰有限公司、华晔、徐伟岗、吕玲、徐月娟、岑国华、邵俊、魏月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108民初18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市高新区(滨江)兴耀普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5月0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周民、杭州远筹博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旭普莱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汇成服饰有限公司、华晔、徐伟岗、吕玲、徐月娟、岑国华、邵俊、魏月芳支付案款103952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1758元、执行费1279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1、本院于2019年5月6日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财产报告书、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已经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未有大额银行存款信息。
3、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徐月娟、岑国华名下位于经济技术开发区元成东盛家园10幢1单元1602室不动产已被本院轮候查封,其他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机动车登记情况,本院已轮候查封周民名下浙A×××××、浙A×××××车辆,轮候查封魏月芳名下浙A×××××车辆,轮候查封吕玲名下浙A×××××车辆,查封杭州旭普莱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浙A×××××车辆,以上车辆均未实际扣押,其他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5、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股权、证券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证券登记信息。
6、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调查询问,被执行人既未到法院申报财产,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7、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及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注册地调查被执行人财产及经营、注册地调查被执行人财产及经营情况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截止到2019年10月29日,被执行人周民、杭州远筹博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旭普莱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汇成服饰有限公司、华晔、徐伟岗、吕玲、徐月娟、岑国华、邵俊、魏月芳应支付案款103952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1758元、执行费12795元上述款项均未履行。
上述执行情况、执行措施、强制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法律后果,本院通过浙江移动微法院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108执149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马纯海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罗 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