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旭普莱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友旺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旭普莱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108执369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友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诚业路**厂房**,组织机构代码:793654273。
法定代表人高耿辉。
被执行人杭州旭普莱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沙街道幸福南路********,组织机构代码:694588872。
法定代表人薛同辉。
原告杭州友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旭普莱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108民初56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友旺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日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应支付案款172813.66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1、本院于2018年2月5日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财产报告书、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8年2月7日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及淘宝帐户信息,被执行人暂无大额银行存款。
3、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对被执行人的法人代表进行了布控,目前尚未抓获到案。
4、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决定书,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通过总对总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工商、证券、互联网银行,被执行人未有大额银行存款、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
6、上述执行情况、执行措施、强制措施,本院于2018年6月1日通过谈话笔录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法律后果,并听取了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止到2018年6月5日,被执行人应支付案款172813.66元及利息,执行费2492元,案件受理费3695元,共计179000.66元,上述款项均未履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清
人民陪审员  徐雨晨
人民陪审员  陈 杰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启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