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旭普莱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市高新区(滨江)兴耀普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杭州旭普莱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远筹博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08执28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高新区(滨江)兴耀普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江陵路1916号兴祺大厦2004室、2005室,组织机构代码:056743305。
法定代表人杨晟。
被执行人杭州旭普莱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沙街道幸福南路115号9幢三楼A区,组织机构代码:694588872。
法定代表人薛同辉。
被执行人杭州远筹博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沙街道德欣街231号元成恒创公寓10号楼6层35、36,组织机构代码:580255375。
法定代表人朱耀堂。
被执行人浙江汇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农业对外综合开发区春澜西路,组织机构代码:758076770。
法定代表人邵俊。
被执行人吕玲,女,198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
被执行人徐伟岗,男,197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
被执行人徐月娟,女,196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
被执行人岑国华,男,196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
被执行人邵俊,男,196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
被执行人魏月芳,女,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高新区(滨江)兴耀普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旭普莱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远筹博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汇成服饰有限公司、吕玲、徐伟岗、徐月娟、岑国华、邵俊、魏月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108民初57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市高新区(滨江)兴耀普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杭州旭普莱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远筹博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汇成服饰有限公司、吕玲、徐伟岗、徐月娟、岑国华、邵俊、魏月芳支付案款51182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800元、保全费3020元,执行费7518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1、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杭州旭普莱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远筹博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汇成服饰有限公司、吕玲、徐伟岗、徐月娟、岑国华、邵俊、魏月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财产报告书、传票,被执行人杭州旭普莱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远筹博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汇成服饰有限公司、吕玲、徐伟岗、徐月娟、岑国华、邵俊、魏月芳未实际履行,本院已经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杭州旭普莱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远筹博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汇成服饰有限公司、吕玲、徐伟岗、徐月娟、岑国华、邵俊、魏月芳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杭州旭普莱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远筹博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汇成服饰有限公司、吕玲、徐伟岗、徐月娟、岑国华、邵俊、魏月芳无大额银行存款。
3、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委托海宁市人民法院查询了被执行人杭州旭普莱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远筹博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汇成服饰有限公司、吕玲、徐伟岗、徐月娟、岑国华、邵俊、魏月芳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杭州旭普莱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远筹博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汇成服饰有限公司、吕玲、徐伟岗、邵俊、魏月芳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但被执行人徐月娟、岑国华名下有位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元成东盛家园10幢1单元1602室的不动产。
4、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杭州旭普莱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远筹博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汇成服饰有限公司、吕玲、徐伟岗、徐月娟、岑国华、邵俊、魏月芳机动车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杭州远筹博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汇成服饰有限公司、徐伟岗、徐月娟、岑国华、邵俊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杭州旭普莱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吕玲、魏月芳名下有车牌号为浙A×××××、浙A×××××、浙A×××××汽车。
5、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杭州旭普莱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远筹博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汇成服饰有限公司、吕玲、徐伟岗、岑国华、徐月娟、邵俊、魏月芳证券登记、税务、股权、保险、公积金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杭州旭普莱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远筹博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汇成服饰有限公司、吕玲、岑国华名下无证券登记、税务、股权、保险、公积金信息;被执行人徐月娟名下有杭州汉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杭州畅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旭普莱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徐伟岗名下有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华艺龙实业有限公司、上虞市利丰电动工具厂的股权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邵俊名下有杭州杰成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凤岭康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登记信息和其持有的1350股中信证券(600688)的证券信息;被执行人魏月芳名下无税务、股权、保险、公积金信息,但其名下有1000股上海石化(600688)的证券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杭州市高新区(滨江)兴耀普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对上述证券进行处置。
6、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委托海宁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浙江汇成服饰有限公司的注册地进行收入、生活居住、债权、债务调查。
7、本院于2019年11月9日向被执行人杭州旭普莱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远筹博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汇成服饰有限公司、吕玲、徐伟岗、徐月娟、岑国华、邵俊、魏月芳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8、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杭州旭普莱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远筹博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汇成服饰有限公司、吕玲、徐伟岗、徐月娟、岑国华、邵俊、魏月芳发出失信决定书,并将被执行人杭州旭普莱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远筹博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汇成服饰有限公司、吕玲、徐伟岗、徐月娟、岑国华、邵俊、魏月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9、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传唤被执行人杭州旭普莱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远筹博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汇成服饰有限公司、吕玲、徐伟岗、徐月娟、岑国华、邵俊、魏月芳到庭接受调查询问,被执行人杭州旭普莱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远筹博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汇成服饰有限公司、吕玲、徐伟岗、徐月娟、岑国华、邵俊、魏月芳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10、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依次查封了被执行人杭州旭普莱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吕玲、魏月芳名下车牌号为浙A×××××、浙A×××××、浙A×××××汽车,查封期限均为二年,以上车辆为轮候查封且无实际扣押,故无法处置。
11、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徐月娟、岑国华名下有位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元成东盛家园10幢1单元1602室的不动产,该不动产为轮候查封,故无法处置。
12、2020年4月17日对被执行人杭州旭普莱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远筹博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汇成服饰有限公司的注册地进行经营状况、债权债务调查,对被执行人吕玲、徐伟岗、徐月娟、岑国华、邵俊、魏月芳住所地的村委会进行收入、生活居住、债权、债务调查。
13、截止到2020年4月21日,被执行人杭州旭普莱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远筹博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汇成服饰有限公司、吕玲、徐伟岗、徐月娟、岑国华、邵俊、魏月芳尚应支付案款51182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800元、保全费3020元,执行费7518元。
上述执行情况、执行措施、强制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法律后果,本院已经通过浙江移动微法院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杭州市高新区(滨江)兴耀普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杭州旭普莱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远筹博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汇成服饰有限公司、吕玲、徐伟岗、徐月娟、岑国华、邵俊、魏月芳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108执285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倪寿波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于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