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旭普莱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市高新区(滨江)兴耀普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某某、杭州远筹博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8民初1572号
原告:杭州市高新区(滨江)兴耀普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91330108056743305K),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杨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珂,系公司员工。
被告:周民,男,1970年7月23日出生(330106197007230012),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被告:杭州远筹博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330198000040906),住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吕仁芳。
被告:杭州旭普莱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91330101694588872N),住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薛同辉。
被告:浙江汇成服饰有限公司(330481400010244),住浙江省海宁农业对外综合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戴胜仙。
被告:华晔,女,1978年1月13日出生(330104197801130729),回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被告:徐伟岗,男,1972年5月13日出生(330125197205130919),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被告:吕玲,女,1983年7月24日出生(330104198307244426),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被告:徐月娟,女,1967年8月9日出生(330125196708090926),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被告:岑国华,男,1965年2月10日出生(330125196502100914),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被告:邵俊,男,1969年3月25日出生(330102196903250011),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被告:魏月芳,女,1973年10月16日出生(330121197310169027),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高新区(滨江)兴耀普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民、杭州远筹博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旭普莱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汇成服饰有限公司、华晔、徐伟岗、吕玲、徐月娟、岑国华、邵俊、魏月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市高新区(滨江)兴耀普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晓平
人民陪审员  陈 杰
人民陪审员  张 锋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毛丰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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