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108执211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高新区(滨江)兴耀普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江陵路1916号兴祺大厦1幢2004室、20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056743305K。
法定代表人杨晟,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3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
被执行人杭州远筹博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沙街道德欣街231号元成恒创公寓10号楼6层35、3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580255375Q。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旭普莱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沙街道幸福南路115号9幢三楼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694588872N。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汇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海宁农业对外综合开发区春澜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58076770Y。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3年10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5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3年7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7年8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2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高新区(滨江)兴耀普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远筹博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旭普莱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汇成服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108民初57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杭州市高新区(滨江)兴耀普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2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市高新区(滨江)兴耀普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杭州远筹博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旭普莱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汇成服饰有限公司、***、***、**、***、岑国华支付案款123340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17年12月4日向被执行人**、杭州远筹博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旭普莱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汇成服饰有限公司、***、***、**、***、岑国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的期限予以履行,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杭州远筹博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旭普莱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汇成服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杭州远筹博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旭普莱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汇成服饰有限公司、***、**、***暂无银行大额存款。本院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予以扣划8640元、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予以扣划15906元,上述案款合计24546元由申请执行人杭州市高新区(滨江)兴耀普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受偿。
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杭州远筹博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旭普莱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汇成服饰有限公司、***、吕玲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杭州市××区××花园××单元××室××不动产登记信息、被××人××、××名下××杭州市××室、杭州市××室、杭州市××室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元成东盛家园10幢1单元1602室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上述不动产本院均已查封,因系轮候查封,故无法处置。执行过程中,本院依照申请人请求,向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发出对被执行人浙江汇成服饰有限公司名下资产的参与分配申请。经分配,本案到位案款102640元,在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19204元、执行费14734元后,剩余案款68702元由申请执行人杭州市高新区(滨江)兴耀普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受偿。
4.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机动车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杭州远筹博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旭普莱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汇成服饰有限公司、***、***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浙A×××××的机动车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浙A×××××的机动车登记信息,本院对上述车辆进行了查封,因未实际扣押,故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浙A×××××的机动车登记信息,该车辆因报废,故无法查封。
5.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股权、证券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杭州远筹博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旭普莱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汇成服饰有限公司、**、***名下无股权、证券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杭州汉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杭州畅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旭普莱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华艺龙实业有限公司、上虞市利丰电动工具厂的股权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杭州杰成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凤岭康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1350股中信证券(600030)的证券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1000股上海石化(600688)的证券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杭州市高新区(滨江)兴耀普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对上述股权、证券进行处置。
6.于2017年12月11日传唤被执行人**、杭州远筹博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旭普莱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汇成服饰有限公司、***、***、**、***、***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7.于2018年7月11日向被执行人**、***、***、**、***、***所在社区对其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调查。
8.于2018年7月11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杭州远筹博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旭普莱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汇成服饰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杭州市高新区(滨江)兴耀普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止到2018年8月14日,被执行人**、杭州远筹博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旭普莱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汇成服饰有限公司、***、***、**、***、岑国华尚应支付案款1140152元及利息。
综上,被执行人**、杭州远筹博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旭普莱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汇成服饰有限公司、***、***、**、***、岑国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浙0108执211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院无正文)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华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