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海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昊纳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昊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沪0117执691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海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钱亚东,广西利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顾**,男,1969年4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被执行人:上海昊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黄万祥,负责人。
被执行人:上海昊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顾**,负责人。
原告上海海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顾**、上海昊纳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昊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作出的(2018)沪0117民初1977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上海海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要求被告顾**、上海昊纳实业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上海海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50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8,5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11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顾**、上海昊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上海海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00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16,0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11月8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本院受理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地址,于2019年1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令被执行人于收到通知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交付本院执行费91,900元。至期,被执行人均未到庭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轮候查封了***名下位于上海市青浦区青浦镇城东新村XXX号XXX室房屋和被执行人上海昊纳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青浦区青浦镇陈桥村(28/3丘)、土地宗地号为“青浦区工业园区13街坊28/3丘”、宗地面积额、为13408平方米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华青路XXX号XXX-XXX幢房屋。(上述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照片附卷)。首封法院是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经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发出了就上述房屋拍卖款参与分配函,但须等待该院处置结果。另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顾**持有的上海昊纳利川复合材料有限公司70%(认缴出资额350万元)和持有的上海日欣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100%(认缴出资额200万元)的股权。本院和申请执行人前往上述公司注册地等实地查找,未能找到上海昊纳利川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经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调查,被告知上海日欣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由厂房已经该院查封并正在处置中,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准备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顾**持有的上海日欣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100%(认缴出资额200万元)的股权,且申请执行人已经向本院预交了股权评估费20,000元。经本院查询原被执行人顾**名下牌号为沪BCXXXX桑塔纳汽车已经被过户,不能予以查封。本院已经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经网络查询,本院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除此之外,经本院集中查询,未在本市辖区发现被执行人公司的银行存款、股票、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至此,本案执行标的,须等待房屋首封法院的处置结果和股权评估拍卖的结果,现暂无执行条件。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相关执行措施,但是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暂无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黄杰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钱璟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