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民终115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金家村张星路2号303室。
法定代表人:周海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亚东,广西利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湘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银工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袁智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妹,上海贤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张新龙,男,1965年6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上诉人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湘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奉公司)、原审第三人张新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9)沪0120民初195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公司诉称,1、原审判决书载明的人民陪审员周婷从未出现过,原审开庭的人民陪审员不是周婷。2、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请求撤销原判,指定其他基层法院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湘奉公司辩称,1、程序问题,由法院查明后依法作出判定。2、本案再审已经根据上诉人提供的新证据依法作出了公平公正的判决。要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9)沪0120民初1955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1,19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严卫忠
审判员 顾克强
审判员 沈 洁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田纬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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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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