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海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湘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民终115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金家村张星路2号303室。
法定代表人:周海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亚东,广西利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湘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银工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袁智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妹,上海贤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张新龙,男,1965年6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上诉人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湘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奉公司)、原审第三人张新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9)沪0120民初195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公司诉称,1、原审判决书载明的人民陪审员周婷从未出现过,原审开庭的人民陪审员不是周婷。2、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请求撤销原判,指定其他基层法院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湘奉公司辩称,1、程序问题,由法院查明后依法作出判定。2、本案再审已经根据上诉人提供的新证据依法作出了公平公正的判决。要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9)沪0120民初1955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1,19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严卫忠
审判员  顾克强
审判员  沈 洁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田纬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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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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