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湘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执292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茸梅路345号3幢420室。
法定代表人:周海宾。
被执行人:上海湘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银工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袁智勇。
本院在执行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湘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上海湘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已生效的(2021)沪0120民初9014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义务以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上海湘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奉贤区XX路XX号XX幢房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顾 威
审判员 沈燕明
审判员 刘 锋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肖杰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第二百五十四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