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龙固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龙固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广厦(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41231号
原告:上海龙固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环城路2222号1幢J3968室。
法定代表人:田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荣成,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娇,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广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889号2号楼308室。
法定代表人:陆向军。
原告上海龙固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广厦(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诉讼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且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龙固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娟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安 冉
书 记 员 安 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