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龙固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龙固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力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09民初9892号
原告上海龙固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力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龙固加固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力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上海龙固加固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力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龙固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上海力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66元,减半收取1683元,由上海龙固加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