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支 付 令
(2021)冀0191民督2号
申请人:凯达环球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香港鲗鱼涌华兰路18号港岛东中心31楼,公司编号:103671。
授权代表:梁知为,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相宇,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北辰,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开发区天山大街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7216224836。
法定代表人:吴振山,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凯达环球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凯达环球有限公司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7年就石家庄新闻出版局地块项目总体规划及建筑设计咨询服务签订了《建筑设计咨询合同》(“新闻出版局地块设计咨询合同”),约定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就新闻出版局地块提供相关总体规划及建筑设计咨询服务。在申请人根据新闻出版局地块设计咨询合同提供相关服务,因被申请人未及时向申请人支付相关服务费的情况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8日签订《天山新闻出版局地块项目建筑设计咨询服务费付款协议》(“《付款协议》”),确认申请人根据新闻出版局地块设计咨询合同已履行完毕、已获得被申请人认可的服务费用支付条件已经成就,金额总计195000元(“应付服务费”),并约定应付服务费按月支付。然而,截至目前,就前述应付服务费,经申请人一再催付,被申请人始终仍未支付。为使申请人尽快获得对被申请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申请人特此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向法院提起支付令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凯达环球有限公司服务费人民币195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凯达环球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凯达环球有限公司服务费人民币195000元。
申请费人民币1400元,由被申请人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学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