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91民督1号之一
申请人:凯达环球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香港鲗鱼涌华兰路18号港岛东中心31楼,公司编号:103671。
授权代表:梁知为,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相宇,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北辰,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开发区天山大街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7216224836。
法定代表人:吴振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昱,河北天捷(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凯达环球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后,于2021年2月25日发出(2021)冀0191民督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凯达环球有限公司服务费人民币1450000元,并负担申请费人民币5950元。被申请人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收到支付令后,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依法终结支付令。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关于服务费数额的书面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四项、第四百四十条、第四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1)冀0191民督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本案转入诉讼程序。申请费人民币5950元,由申请人凯达环球有限公司负担。如申请人凯达环球有限公司不同意提起诉讼,应当自收到终结督促程序裁定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出;如申请人凯达环球有限公司自收到终结督促程序裁定之日起七日内未表明不同意提起诉讼的,视为向本院起诉,申请人凯达环球有限公司应当按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补交案件受理费。
审判长 张学伟
审判员 李 霞
审判员 朱进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赵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