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天翔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南通天翔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南通金凤置业有限公司翠湖分公司、南通金凤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612执恢803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天翔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75002946XC,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杨美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峰,江苏启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通**置业有限公司**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063274500Y,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负责人:李辉。
被执行人:南通**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7732356375,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
法定代表人:李辉。
南通天翔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南通**置业有限公司**分公司、南通**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612民初39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南通**置业有限公司**分公司、南通**置业有限公司向南通天翔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给付贷款791735元等。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18)苏0612执102号,执行标的808621.68元。后该案撤回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7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须知、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被执行人至今未能主动履行。
2.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情况,2020年4月29日,本院以(2018)苏0612执102号案件线下冻结了被执行人南通**置业有限公司**分公司名下的保证金账户,已实际冻结729773.25元(冻结期限自2020年4月29日至2021年4月28日止)(申请执行人应于上述期限届满的一个月前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未申请的,致使本院未能办理续行冻结手续,届时产生冻结效力消灭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但该保证金尚在担保履行过程中,暂不能扣划;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0年12月28日,本院至被执行人所在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大庆路10号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向被执行人作出落款时间为2020年11月18日的限制消费令。
5.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和执行不能的风险,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上述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冻结被执行人的保证账户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准并报经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顾慧华
审判员  王 坚
审判员  季剑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沙先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