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天翔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南通天翔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南通润达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21财保14号
申请人:南通天翔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杨美兰。
被申请人:南通润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海安镇。
法定代表人梅廉清。
申请人南通天翔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通润达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通天翔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向南通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通润达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南通天翔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南通仲裁委员会将该保全申请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通天翔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通润达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120元,由申请人南通天翔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长圣
审 判 员 王永进
审 判 员 李 云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徐 娟
书 记 员 吴枚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