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07民初284号
原告:***工业泵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井陉矿区井阳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76882378141。
法定代表人:彭惠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文,该公司职员。
被告:西麦克国际展览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南街1号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101425737G。
法定代表人:张力,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工业泵厂有限公司与被告西麦克国际展览有限责任公司展览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工业泵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工业泵厂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时永辉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丹丹
书 记 员 赵星星